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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

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面對公司惡意調整崗位,大家一定不可以妥協,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維權需要證據,因此我們需要收集足夠的最好根據,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

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1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2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員工對調崗問題有相應的約定,則相關情況發生時,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調崗;若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那麼在調崗前,需判斷此次調崗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確性。若調崗的目的並非是針對勞動者,並不是侵害勞動者的權益,或調崗是因用人單位的經營必要性;且調崗後的崗位,勞動者能夠勝任,勞動合同中沒有對於勞動者的不利變更,則此調崗是具有合理性與正確性的。

在三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單方調崗:

1、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需有員工不勝任工作的證明);

2、員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

3、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進行單方調崗。寇英傑律師提醒大家,雖然以上3種情況下的調崗,不需與員工進行協商(即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仍需提前告知員工。

因新規的出臺後,企業在調崗方面擁有更大的權力,寇英傑律師建議企業,對原有勞動合同進行更新完善,在合同中新增或修改相關規定,如:員工工作期滿後的崗位及薪酬調整;員工不勝任工作則可以對其崗位進行調整;甲方生產經營變化(如,公司的部門撤銷或者合併;機構調整;崗位合併)可以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在此之前,單憑以上原因並不能對員工進行調崗,因此說,新規賦予了用人單位更大的權利。

惡意調崗的證據有哪些

寇英傑律師提醒大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那些有關調崗的內容,尤其是部分對勞動者十分重要的條款,需勞動者手寫確認。企業需特別提示勞動者仔細閱讀。

調崗後的崗位,勞動者需能勝任,與原有崗位相同或近似且能夠發揮員工特長。而隨著崗位的變動,一般情況下,薪酬也是隨之改變的。法律上雖沒有明確規定調薪的範圍,但在30%上下浮動是較為合理,能夠使雙方都接受的。

企業單方調崗有四大步驟

1、判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企業應先規定員工的崗位職責及考核標準,並告知員工,其次,一定要保留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充分證據,證明調崗的合法性;

2、對員工進行調崗或培訓;

3、對員工進行二次考核。考核標準需儘量客觀,且應告知員工考核結果;

4、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5、支付補償金。

寇英傑律師舉了一個例子,在沒有提前約定的情況下,企業將技術崗的員工調崗為銷售崗,員工履行3年後,企業想將員工再次調回技術崗,但這時員工卻並不同意。在新規中規定:員工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即使沒有達成書面約定,仍視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不同意轉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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