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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的小知識

關於憲法的小知識,總有人說憲法是高大上的法律,離我們非常遠,實際與你我相關,但是你對憲法瞭解嗎,那麼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有關於憲法的小知識,希望 能夠幫助到你們。

憲法的小知識1

1、現行 憲法為1982年憲法,俗稱“八二憲法”。

2、將國家性質由“無產階級專政”恢復為“人民民主專政”。

3、將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並列為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恢復設立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改由全國人大選舉;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4、規定國家、全國人大、國務院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

5、新增“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文。

6、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申明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等。

關於憲法的小知識

7、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

8、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9、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10、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的機關。

憲法的小知識2

一、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是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什麼是公民?

《憲法》第33條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憲法有哪些主要特徵?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徵,主要是:

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第二,憲法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以憲法為依據。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四、憲法的修改程式有哪些具體規定?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憲法的修改程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式更嚴格。

《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關於憲法的小知識 第2張

五、我國憲法就土地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憲法》規定:

(一)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我國憲法如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憲法》規定:

(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二)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七、我國憲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憲法》規定: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搜捕。

(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八、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即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據內心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祕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即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即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即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九、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它決定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我國現行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公民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視和壓迫。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主要是指公民必須樹立祖國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尊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鬥爭;保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主要指: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義務。主要指的是受教育的義務和勞動的義務。也就是說,適齡的未成年人必須接受學校教育;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參加社會勞動。

憲法的小知識3

今年12月4日是我國第7個國家憲法日,第20個全國法制宣傳日,據瞭解,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把每年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今年國家憲法日的主題是“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在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之際,我們迎來第七個國家憲法日。弘揚憲法精神,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有人說,憲法是“高大上”的法律,總覺得距離我們很遙遠,事實上,憲法與你我息息相關,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有關憲法的小知識↓↓↓

1.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

2.為什麼設定國家憲法日?

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3.國家憲法日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憲法日”,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

關於憲法的小知識 第3張

4.我國現行憲法是哪一年通過的?

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於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憲法是對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5.憲法已經歷哪幾次修改?

1982年憲法公佈施行後,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後5次對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6.我國現行憲法的結構是什麼?

現行憲法共143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誰有權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7.憲法宣誓制度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適當修改。該決定從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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