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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

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當今社會很少人能在一個企業工作一輩子,尤其是外賣、快遞、銷售、家政這些流動性很大的行業,雖說好馬不吃回頭草,但“回頭馬”在職場中卻經常出現,下面就來看看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

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1

二次入職幾乎是零招聘成本,沒有現場招聘費,沒有網路招聘費,甚至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招聘成本都沒有。因為你已經熟悉了這家公司的入職流程,所以一切雜七雜八的費用都可以免去,不用過於破費。有時候,其實一個小小的微信朋友圈就足以,但是如果你離職之後立馬刪除或遮蔽了當時HR的微信,那麼你可能就會錯過這次機會。

二次入職的員工對待工作上手會比較快,毫無隔閡感。作為一名老員工,從工作經驗上來講,這是新員工完全不能比擬的,尤其對於是一些無法速成的.崗位。更不用提熟悉的環境、人脈和流程,這些都大大的節省了時間。

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
  

能夠二次入職,一般要麼是不適應外面公司的管理方式,要麼是無法融入新公司,總而言之一句話:離職之後在外面過得不太如意。如果是遇見這種情況的話,那麼二次入職對於自己來說認可度會比較高。只有當你在外面經歷了挫折後,這時候前後一對比,才會念著老公司和老領導的好,隨之而來的是敬業度提高,穩定性加強,這些優點都不能忽視。

二次入職的員工並不一定能順利迴歸企業,首先還是要看企業對人員的需求如何,或者說是否有合適的崗位,否則,你再想回去都沒有用。有些員工離職的原因,只是因為自己覺得自己進入了職業的倦怠期,看不到晉升的通道,但往往這種員工在經歷了外面的困難後,再次迴歸會對企業更忠誠。

對於一些比較稀缺或核心崗位的離職,總是容易造成公司的動盪或被動。如果你在原來的公司是這樣一個崗位的話,那麼你的二次入職對你其實是有好處的。如果你能在原公司有較高的崗位,那麼說明你的能力,各方面都不錯,即使去了新公司也一定能夠被重用。當你二次入職原公司時,雖然不一定能回到之前的崗位,但至少學到了別的公司的一些獨門經驗,或者接觸了一些客戶資源,如果能夠心甘情願地回來,何嘗不是對競爭對手的打擊?

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2

迴歸的離職員工真真都是寶,不僅僅是節省了人才招聘的時間和精力,更多的是崗位以及工作匹配;工作更容易上手,更好地融入團隊,對企業的現有情況以及文化更加熟悉,能為HR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過,仍然有5個地方需要各位HR特別注意。

1、確認上次離職原因

這可是最重要的一個地方!

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HR都需要綜合權衡考慮。主動離職具體是什麼原因,員工進行二次入職後,這個問題解決了嗎?

如果說被動離職那HR就更需要注意啦!

有時由於部門的人員流動,HR的人員流動,或者HR資料不全,這些材料通常都很難追溯到。

所以,一份完整的花名冊,真的很關鍵。記錄員工離職情況——時間、原因、去向、對公司現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同時還可以新增一項:是否建議重複錄用。

這些資訊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對離職員工進行分析。

二次入職真的不好嗎 第2張
  

2、可根據時間判斷離職原因

這裡給大家科普下,有些主動離職的員工可以根據其在職時間,來簡單判斷其離職原因。

員工進公司:

2周離職,與HR的入職溝通有關;

3個月內離職,與工作本身有關;

6個月內離職,與直接上級有關;

2年左右離職,與企業文化有關;

3~5年離職,與晉升空間受限有關;

5年以上離職,與厭倦和進步速度不平衡有關。

根據這個時間,HR可以簡單判斷下,這名員工是否有再度入職的`可能性。

3、流程審批

一般來說,離職員工二次入職不會需要重新面試,但是發放offer環節一定要走全流程,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

4、告知用人部門風險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對於部門最大的直接的影響就是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要和員工約定過試用期,不管員工離職再次入職還是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企業均不可再次約定試用期,因為雙方之間已經實現了相互之間的充分了解。

因此,用人單位在約定試用期要注意,既然願意再次錄用已經辭職的勞動者,說明雙方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和信任,避免因再次試用引起爭議,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特殊情況:比如員工在第二次入職時,上次的試用期還沒結束,是可以繼續的。

這裡的時間是指,上次試用期實際執行時間加上中間離職時間,也就是兩次入職時間之差。

如果只是短暫的離職,就可以考慮看看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哦~

5、公司福利享受

比較突出的就是指員工的工齡、年假問題。

有的公司會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員工相關福利待遇,所以員工離職後再入職,其工作年限是否要重新計算?

這點每個地區具體情況不同,這裡以深圳地區舉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依據前款規定連續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應當扣除已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

建議企業在決定錄用這類員工時,一定要在其工作崗位職責以及考核方面做得更為謹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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