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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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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1

28日,中消協釋出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消費提示,其中指出,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資訊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

“人臉資訊”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廣泛應用於移動支付、裝置解鎖、資料分析等場景,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但資訊處理者對於人臉資訊的瘋狂採集和無序管理,引發了公眾對於隱私和資料安全的擔憂。人臉資訊首先涉及個人的肖像,其次還包括健康、年齡、心理等資訊,一旦洩露或遭受侵權,將會給個人的尊嚴、隱私、平等等權利帶來嚴重影響。

北京一中院法官認為,我國《民法典》對個人資訊保護做出規定,所謂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等。人臉資訊作為生物識別資訊的一種,自然屬於民法典保護的個人資訊範疇。

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處理“人臉資訊”和“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資訊”均是需規制的物件。

該《規定》所應用的場景不僅包括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還包括小區物業和線上應用場景。《規定》規制的是人臉資訊處理的全流程,即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物業強制要求驗證人臉資訊進出小區違法

有的小區裝上人臉識別系統,告知業主必須通過人臉識別才能進入小區。針對此種情形,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因此,小區物業無權要求業主將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物業管理者如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在錄入和使用人臉資訊時應徵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明示同意,對於不同意將人臉識別資訊作為唯一驗證方式的,小區物業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

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2

司法解釋專門提到物業小區不能提供人臉識別作為唯一的技術方式,因為人臉識別資訊實際上代表每個人的生物識別資訊,這種生物識別資訊一旦洩露,可能被用來實施詐騙以及其他犯罪行為。而且人臉識別資訊實際上是沒辦法重造的。身份證系統更換,可以重新辦一個身份證,比如韓國發生身份證洩露後,有人建議把整個身份證系統推倒重來,這種情況下,投入大量資金後是可以辦到的。

但每個人只有一張臉,花再多的錢也沒辦法重造一張人臉。在現實生活中,全世界任何人都不能絕對保證資訊保安不發生洩漏。再發達的國家、最牛的技術部門都做不到。所以,一旦人臉識別資訊被收集,客觀上就存在人臉資訊被濫用、被洩密等風險,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應該儘量能少用則少用,能不用盡量不用,否則,沒辦法確保資訊的安全。

從國家政策層面來講,是不鼓勵人臉識別的,因為現在人臉識別資訊科技的製造成本很低,很多企業基於商業利益推廣人臉識別產品,但這種產品大範圍使用後,會導致資訊大規模被收集被儲存,同時由於每個機構的安全水平不同,因此後續一旦發生人臉資訊不安全事件時,造成的影響難以挽回。

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 第2張

建議國家對個人資訊收集行為進行限制,特別像小區,完全可以通過門卡等其他方式進行身份驗證,以達到身份識別的要求。除非像航空等對安全極度敏感的領域,比如坐飛機時的人臉識別是必要的,其他的很多領域都是沒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有替代方式。

要求大規模無差別的人臉識別資訊,這種做法本身是不科學的,未來應該對人臉識別資訊進行嚴格的限制。從使用者個人的角度來講的話,在商業性的場合,如果有人臉識別支付可以嚐鮮,但我不建議嚐鮮,因為我們不知道這個支付機構是不是一家合格安全的支付廠商,他的安全措施怎麼樣?現在人臉資訊被洩密後,被濫用於電信詐騙等犯罪情況,所以建議在日常生活當中,有身份證或有其他的身份識別的方式,能用其他方式替代的.儘量用其他方式替代,儘量不用人臉識別的方式。

這次的司法解釋只限於人臉識別一點,我認為將來可能還要改進。因為人臉識別是生物識別資訊的一種,生物識別還包括指紋、虹膜等識別方式,其他的生物識別資訊情況是一樣的,因為生物識別資訊是具有唯一性的,人不可能有第二張臉,也不可能有第二個指紋,也不可能有第二個虹膜,所以要非常慎重的去使用生物識別安全資訊。

小區物業可以強制業主人臉識別嗎 第3張

什麼情形下,資訊處理者可以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個人資訊,新規也進行了列舉。新規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資訊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這些情形包括: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資訊的;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資訊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資訊的;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規定》充分考量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規範資訊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資訊,另一方面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

目前有很多新的商業模式,比如無人超市,就是依託在人臉識別技術的基礎上實現快速結賬、便利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