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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執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峰時段,引導電力使用者削峰填谷,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1

根據8月31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釋出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廣東將拉大峰谷電價差,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 :1 :0.5調整為1.7 :1 :0.38。

尖峰電價在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尖峰電價實施範圍均不包括居民使用者;居民使用者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峰谷電價價差達4.5 :1

該《通知》主要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使用者、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使用者,國家和省對部分使用者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使用者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使用者。

根據廣東省電力系統執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時、14—19時;低谷時段為0時—8時;其餘時段為平段。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 ∶1”的要求,結合廣東省電力系統峰谷差較大的情況,將廣東省峰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 :1 :0.5調整為1.7 :1 :0.38,峰谷電價價差達4.5 :1。

在實施範圍上,尖峰電價實施範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使用者;在執行時間上,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迎峰度夏期間的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

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天19時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釋出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在執行時段上,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在電價水平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的要求,綜合考慮廣東省電力供需形勢等情況,廣東省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引導電力使用者削峰填谷

此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引導使用者錯峰用電,儘可能少地啟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降低經濟社會執行成本。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表示,電能無法大規模儲存,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第2張

在用電高峰時段,電力供求緊張,為保障電力供應,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峰發電,供電成本相對較高;反之,在用電低谷時段,電力供求寬鬆,供電成本低的機組發電即可保障供應,供電成本相對較低。

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執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峰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訊號作用,引導電力使用者削峰填谷,儘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此次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

對居民使用者而言,如居民使用者認為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況,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從而減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執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第3張

廣州市的電價價目表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2

廣東要開始整治租房用電加價了?

近日,廣東發改委在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中表示將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的價格和收費行為,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為何要對“非電網直供電”的用電價格專門提出要求?北京特億陽光新能源總裁祁海珅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多年來,非電網供電主體的電費加價額度以及收費標準都不明確,導致總電錶內的分電錶使用者一直處於被動接受和劣勢狀態。尤其是城市裡的城中村用電、公寓樓拆分租賃、一些園區中的‘園中園’和‘表中表’(總電錶下的分電錶)的現象很常見,電費比電網供電主體的價格高一倍甚至兩倍以上,電費價格有的高達1.5元/度甚至更高,各種收費亂象頻出。”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第4張

非電網主體不得在終端加收電費

根據《通知》要求,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使用者,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使用者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則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執行。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電費則將由終端使用者公平分攤。而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身電費不得分攤給終端使用者,而應由自身承擔。

此外《通知》還規定,物業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用電電費、執行維護費等費用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以電費、電量為基數收取。非電網供電主體可與終端使用者協商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明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盈虧傳導問題。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對於不合理的租賃交易現象,應該有相應的法規約束。比如,房東‘任性’收取高價‘電費’,屬於不合法的強迫交易最。水電原本是由政府定價公共服務產品,不得私自加價出售。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約束和規範,切實保障廣大租房群體利益,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訊息 第5張

“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

流程有了規範,那些安裝非分時計量電錶使用者的電價要怎麼算?

《通知》規定,當遇到非電網供電工商業終端使用者安裝非分時計量電錶時,終端使用者的電價按“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基準電價為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的目錄電價或平均購電價,平均購電價按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電網企業需要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註,非電網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收益或虧損則需單獨註明。

與其它省份相同的是,廣東省最大上浮幅度則統一規定為10%,即終端使用者最高到戶電價為基準電價×(1+10%)。具體的幅度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終端使用者計收電費的電量為自身分表電量。

全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目前所謂的電價亂象,其理由並非在於監管或管理不到位,而是市場的供需關係不平衡而導致的現象。否則也解釋不了為什麼之前就沒有或較少發生目前的這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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