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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無經濟收入離婚要孩子嗎

女方沒工作沒收入離婚可以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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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男方雖然比她收入高,但小A告訴我的是,這是一個除了工作和出差,回到家就只喜歡打遊戲的男人。家裡油瓶子倒了,都不會扶一下。

他們的離婚導火索就是因為兒子他遊戲時兒子想他陪著玩,影響到遊戲升級和通關,他對兒子動了手。小A說,不幸福的婚姻我可以忍,因為這是我選擇的,你不愛我我可以忍,因為這也是我可以選擇的。可是連自己的親生兒子都不愛,我真的不能忍了。在離婚提上議事日程時,男方還明確表示不要孩子。

從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這是一個沒有責任心缺乏自制力和愛心的男人。他明確表示不要孩子,又怎麼可能指望著他去對一個他壓根不想要的孩子負責?

如果把孩子留給這樣的男人,他要麼全部扔給自己的父母,要麼就是再找一個女人,把孩子扔給後媽。孩子的成長環境可想而知。

第二,孩子是女人生下來的。

注意,孩子雖然是男女雙方的結晶,但是孩子真的只是女人生下來的。從孕育一個生命到期待他出生這個過程,只有經歷過的女人才會明白。古話說,兒是娘身上掉下來的肉。如果拋開孩子,就會有割肉之痛。失去孩子對一個母親造成的心靈創傷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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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要了這個孩子,小A會很辛苦。她將面臨她的親戚朋友給她預設的所有的困難,她會活得很累很痛甚至有時候會因為孩子的成長、教育或者她個人的情緒等問題而崩潰。但是這一切,都是值得的:孩子一直在長大,孩子一直在身邊。

第三,對於孩子來說,哪怕跟著一個貧窮的母親,都好過跟著一個不負責任的父親。小A自己是大學老師,工作穩定,社會地位也高,孩子跟著她,即使是單親家庭長大,自尊心也不會受到太多的影響。

但是孩子的父親需要定期野外工作,且沒有責任心,對孩子缺乏基本的愛,如果把孩子給這樣的父親,對於孩子來說,簡直就是災難。

第四,從現實經驗來看,母親總是比父親更適合養育孩子。這不僅僅因為孩子是女性孕育而來,重要的是女性更富有同情心,同理心和愛心,女性也更細心,更有耐心,在生活習慣以及孩子的起居飲食等方面,也比男人更會料理。

最後一點,我認為,作為單身母親,對孩子所有的付出,不管多麼辛苦,但是和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都是值得的。

綜上所述,我建議小A應該儘可能地考慮把孩子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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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沒工作離婚可以要小孩嗎

在雙方離婚時,一方沒有工作,不是拒絕撫養孩子的理由。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離婚後,是否要孩子不是以其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原則上應該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以下是法院關於孩子撫養權判決的相關依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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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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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女方沒經濟來源能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女方沒有經濟來源還是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女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具體數額需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開支來確定。經濟能力不好,可請求減少,但不能不支付。

1、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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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

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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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哪些情形,對十八歲週歲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撫養費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綜上所述,父母既然生育了孩子就應該在道德和法律上負擔起照顧和撫養他們的責任,尤其是夫妻離婚之後也不能因此就認為與孩子就失去了聯絡,父母儘管不能直接撫養孩子也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來保證孩子的生活,儘管女方沒有收入也應該盡其所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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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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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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