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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親戚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以下分享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1

中國主要親屬關係稱謂表

一、與父親相關:

⑴ 諸父、諸母:是對父親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統稱。

⑵ 世父:對父親的兄弟的稱謂,現在更多的場合是稱“伯父”“叔父”。

⑶ 伯母、叔母:是對父親的兄弟的妻室的稱呼。

⑷ 從父叔伯父”:對父親的叔伯兄弟可統稱“從父叔伯父”,又可分別稱為“從父伯”“從父叔”。“從伯”“從叔”。

⑸ 姑母:對父親的姊妹可稱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稱為“諸姑”“姑姊”“姑妹”,對已婚者一般都稱為“姑母”、“姑媽”。

⑹ 姑父:對姑母的丈夫,既可稱為“姑爸”“姑爹”“姑父”“姑丈”,又可以稱為“姑婿”“姑夫”。

⑺ 堂兄弟、從父兄弟、叔伯兄弟:對叔伯父的男兒的稱謂。

⑻ 堂姊妹、從父姊妹、叔伯姊妹:對叔伯父的女兒的稱謂。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二、與母親相關:

⑴ 外祖父:對母親的父親,稱其為“外祖父”(與今同),又可稱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爺”等。

⑵ 外祖母:對母親的母親,稱為“外祖母”“外婆”(與今同),又稱為“姥姥”“老老”等。

⑶ 舅父:對母親的兄弟,古今均稱“舅”,在不同場合,可加上一些修飾或補充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

⑷ 舅母:對舅父之妻的稱謂。

⑸ 姨母:對母親姊妹的稱呼,先秦時稱為“從母”,秦漢以來則稱為“姨母”,或稱為“姨娘”“姨婆”“姨媽”等。

⑹ 姨父:對姨母之夫稱為“姨爸”或“姨父”。姨母之子女稱“從母兄弟”“從母姊妹”。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第2張
  

三、與丈夫相關:

⑴ 公:也稱公公,對丈夫之父,古稱為“舅”,也稱為“公”“公公 ”。這些稱呼正是今天稱丈夫之父為“公”“公公”“老人公”的前身。

⑵ 婆:也稱婆婆,對丈夫之母,古稱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嚴姑”“慈姑”“阿姑”等。後又稱“婆”“婆婆”。

⑶ 舅姑、姑舅:是早期對丈夫父母的.合稱。近者稱“公婆”。此外還有一個常見的稱呼是“姑章”,或作“姑嫜”。

⑷ 伯叔:對丈夫的兄弟的稱謂,與近代所稱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⑸ 姑:對丈夫姊妹的稱謂。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第3張
  

四、與妻子相關:

⑴ 岳丈:是對於妻子之父的稱呼,古代還有“泰山”“冰翁”“外舅” “外父”“妻父”等代稱。

⑵ 岳母:對妻子之母的稱謂,或稱為“丈母”。姑、外姑:早期用來對妻子之母的稱呼。

⑶ 舅:對妻子兄弟的稱呼,或稱為“舅”“舅爺”“舅子”等,還稱為“內兄”“內弟”“妻兄”“妻弟”等。

⑷ 姨:對妻子的姊妹的稱呼,或稱“大姨”“小姨”,也稱為“妻妹”“內妹”。

⑸ 內侄、內甥。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2

法律分析:家庭主要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主要指的是你的父母、妻兒,比如:父親、母親、妻子、兒子。

“主要社會關係人員”是指父母和配偶以外的主要社會關係,包括: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岳父、岳母等等

填寫內容:“家庭主要成員”一欄,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長期在一起生活的'人;“主要社會關係”一欄,主要填寫同本人聯絡密切或影響較深的親戚等。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第4張
  

與家庭相關的條例有:

(一) 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三) 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 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九)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 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3

直系親屬一般指發展物件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的養子女。長期同本人一起生活、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時也應瞭解他們的政治情況。

與發展物件聯絡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與其有密切聯絡的旁系親屬,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與發展物件關係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學、同鄉等。

審查發展物件的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並不要求調查上述範圍內的每一個人,主要是瞭解那些在政治、經濟上與發展物件交往密切的人。情況清楚的',可以不再調查。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為。

官方親屬關係稱謂表 第5張
  

家庭成員是公民社會身份之一。如工作就業、服役、入黨、提幹、戶籍等,都要填寫或登記家庭成員組成。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家庭成員是新時代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開創美好、和諧家庭具體體現,小家和諧,國家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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