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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確立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下面一起來看看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1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不同。

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問題。

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我國國家政權的性質(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

而普通法律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領域方面的問題。

例如:刑法規定的是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是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普通法律不同。

因為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1、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要被撤消或宣佈無效。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第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式與普通法律不同。

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須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式比普通法律嚴格,不同於普通法律,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而憲法的制定

則由國家成立專門委員會起草,經過全國各族人民討論,然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憲法的修改,則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才可以提出議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而憲法的修改則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才可以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有權修改普通法律,而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修改,其常務委員會無權修改。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2

主要是兩者的區別,具體如下:憲法和法律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第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它的內容在於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所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問題,它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礎。憲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就多數國家的情況而言的,反映著憲法的一般規律。憲法的根本法特徵,就是憲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這是由於憲法並不是法律彙編,它不排斥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要求有這種工作。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它是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此,在憲法中通常都對國家的立法原則作出規定,使立法機關在進行日常立法活動時有所依據,並通過自己的立法行為使憲法具體化。因而憲法又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國家賦予法律以約束力和強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違反憲法的行為,同樣必須依法予以制裁。同時,由於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因此,憲法不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第2張

所謂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含義包括: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3、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根本的活動準則。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為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於普通立法的特定的嚴格的程式。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是一種最高的國家權力,體現著國家的主權。而普通法律的修改沒有憲法那麼嚴格,因此,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3

法律和憲法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

法律的概念: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2、規定的內容不同: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所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問題,它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礎。而普通法律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領域方面的問題。

3、法律效力不同:由於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的效力位階是低於憲法的,而且普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與憲法相牴觸的,不能違背憲法的根本性規定。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第3張

4、制定與修改的程式不同:普通法律的修改與制定,沒有憲法那麼嚴格。

根據規定,憲法的制定必須由國家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的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可。《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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