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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和離職區別

辭職和離職區別,如今很多人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辭職,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和離職是不同的,以下分享辭職和離職區別。

辭職和離職區別1

一、辭職與離職的區別

1、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如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為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3、申請辭職與自動離職對於勞動者個人的權益而言是有影響的。

(1)申請辭職是勞動者依法按程式從原單位辭職,國家法律法規對申請辭職的勞動者權益予以保護。

(2)而自動離職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國家法律對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懲罰性,它體現在對自動離職的勞動者,如果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他在原單位的工齡就不再計算了。

而工齡的長短可能又會影響到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工資、福利、社保、醫保等方面的待遇。所以當勞動者決定辭職時,最好的做法是首先直接跟主管提交辭呈,誠實地說明辭職的原因,然後與主管商量,如何將工作合理移交,辭職過程中雙方都應儘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辭職和離職區別

二、離職要注意哪些事項

1、員工離職,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申請解除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工資、未按照勞動法規矩繳納社保等情況下,勞動者直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越到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員工離職,需要按照單位制度辦理交接。

員工正常提交離職申請以後,應該按照單位制度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好在單位相關的工作,用品等。若員工因為個人原因沒有辦理交接而導致單位損失等情況下,單位是有權要求其補償單位損失。

對於離職,是必須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交接,若交接時間長於離職申請時間的,應該雙方協商一致處理好,避免產生糾紛。

3、員工離職以後,應該督促單位停止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辭職和離職區別2

一、辭職和離職的區別有哪些?

辭職、離職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勞動者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一)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這樣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者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崗位,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

離職的原因可能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辭職一定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離職只是標明勞動關係已解除,無法確定是哪一方提出的。例如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裡面會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辭職和離職區別 第2張

二、離職後工資怎麼領嗎?

如果你履行了正常的離職、調動手續,離職當月未違反相關紀律,則按照實際出勤的100%計算個人當月工資,待工資發放日打入個人工資賬戶。

三、沒按時結清離職工資怎麼維權嗎?

你要做的首先是要蒐集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拖欠工資證明(如用工單位出具的欠條、考勤表、工資發放表),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可出具工作證或進出單位證件等。

然後你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維權: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式。

辭職和離職區別3

一、辭職和離職有什麼區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勞動者合同期內能辭職嗎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和離職區別 第3張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是分兩種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在一般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權,但要受三個程式意義上的條件制約。

1、要有書面形式的通知;

2、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

3、該通知必須提前30日送達用人單位。

特殊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同樣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上的條件,但仍有兩個程式意義的條件。

1、要有通知。該通知的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理解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本人親自通知,也可以委託他人通知。

2、該通知應當送達用人單位。

綜上,勞動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單位,這是共同點,區別是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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