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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生活當中,有許多職場人員想辭職,辭職解僱,一直以來都是勞動者普遍比較關注的問題。但有的時候辭職需要承擔責任,而有的情況下又不用,下面分享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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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哪些情況下可以隨時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

二、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選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要知道,雖然法律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此時就可以馬上走人。正常情況下,試用期內還是應當提前3天通知單位,而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30天進行通知。

不過,要是單位採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迫勞動者冒險作業對勞動者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的,此時勞動者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事先通知單位。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2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 第2張

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3

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拿不到報酬怎麼辦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是你必須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工作證、工作服等;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 第3張

合法而有效的主動離職方法是

在辭職通知上同時註明:請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結清應負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予辦理,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請他們依法監督執行。

辭職理由得當,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等。

辭職的理由還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都可以,不用單位同意,可立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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