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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打架能否被解僱

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範的是公司員工的工作行為及在公司範圍內的其他行為,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為並沒有規範效力,因此該公司解除李某和趙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

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打架能否被解僱

案例1

去年12月的某日晚上,鍾先生在和朋友聚餐時,與同班組的小李爭執並打架。公司認為,鍾先生打架鬥毆違反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屬於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很快解除了與鍾先生的勞動關係。

鍾先生不服,今年2月向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發工資共3萬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鍾先生應支付違約金6萬元,賠償出國培訓相關費用4.7萬元。

庭審時,鍾先生提出公司的開除處分沒有將理由告知工會,程式違法。同時,公安機關未對他與同事鬥毆的行為做出處理決定,誰是誰非都還不清楚,開除沒道理。鍾先生指出,他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培訓協議約定的時限,是公司不當開除所致。

法院認為,不論鍾先生參加打架鬥毆是否屬實,都是發生在休息時間內,並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也沒有對鍾先生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影響。公安機關做處理決定前,公司以影響聲譽為由,開除鍾先生並不恰當。公司起訴要求員工賠償10.7萬元違約金和培訓費,被法院駁回;法院反而判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及未發工資共3萬元。

案例2

李某和趙某系崑山一家材料公司的資深員工。去年十月的一天晚上,包括李某和趙某在內的一些人來到酒店聚餐、唱歌,大家玩得正高興時,因為喝多了酒,趙某和公司另一名員工鄭某發生了肢體衝突,李某也加入了拉扯中,後來鄭某報警,在警察處理下,雙方握手言和,各自回家。

過了兩天,李某和趙某所在的公司發出公告,以李某和趙某在聚餐中打架且作為公司領導未能起到維護公司形象的作用為由,解除了與李某、趙某、鄭某等在內的四名員工的'勞動關係。李某和趙某對公司的開除行為不服,遂訴至崑山法院。

庭審中,李某和趙某認為這次聚餐是公司員工私下的聚餐,還有很多公司之外的親人朋友參加,不屬於公司聚餐,後來雙方雖發生一些衝突但最後握手言和,並沒有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將其開除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材料公司則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有規定公司員工打架可不經預告立即給予解除合同。雙方觀點僵持不下,案件無法進行調解。最終,崑山法院判決該材料公司分別賠償李某和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2萬和5.6萬元。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範的是公司員工的工作行為及在公司範圍內的其他行為,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為並沒有規範效力,因此該公司解除李某和趙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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