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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的概念,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我們需要藉助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同時也要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儘可能的維護自己方的利益。下文分享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的概念1

一、工程索賠名詞解釋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檔案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

二、索賠處理的原則

1、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2、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以完整、真實的索賠證據為基礎

3、加強主動控制,減少索賠

三、建設工程索賠的費用

索賠費用的組成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類似,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工程索賠的概念

1、人工費

指列入概算定額的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輔助生產單位的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在索賠費用中還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損失費的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標準雙方應在合同中設定。

2、裝置費

可採用機械臺班費、機械折舊費、裝置租賃費等幾種形式。當工作內容增加引起的裝置費索賠時,裝置費的標準按照機械臺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裝置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於施工企業自有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標準按照裝置租賃費計算。

3、材料費

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於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於非承包人責任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超期儲存的費用。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

如果由於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計價。承包人應該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記錄建築材料的進貨日期和價格,以便索賠時能準確地分離出索賠事項所引起的材料額外耗用量。威力證明材料單價的上漲,承包人應提供可靠的訂貨單、採購單,或官方公佈的材料價格調整指數。

4、管理費

此項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索賠款項中的現場管理費是指承包人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通訊、交通費等。

索賠款中的企業管理費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包括總部職工工資、辦公大樓、辦公用品、財務管理、通訊設施以及企業領導人員赴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等開支。

5、利潤

一般來說,由於工程範圍的變更、檔案有缺陷或技術性錯誤、業主未能提供現場等引起的索賠,承包商可列入利潤。但對於工程暫停的索賠,由於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事工程內容的價格之內,而延長工期並未影響削減某些專案的實施,也未導致利潤減少。

所以,一般監理工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工程暫停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索賠利潤的款額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致。

6、延遲付款利息

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進行付款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

工程索賠的概念2

一、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專案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其他補充:

構成施工專案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專案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專案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專案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為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工程索賠的概念 第2張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跟進以上提供的各條法律參照,如果受僱者本身權益受到侵犯後,依法提出索賠,就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上索賠條件,承包人一般會按照合同裡規定的時間,去通知侵害方進行索賠,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計算損失再去跟侵害方索賠。

工程索賠的概念3

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檔案,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為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工程索賠的概念 第3張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充套件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索賠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自身的利益,追回損失,避免虧損。要取得索賠的成功,索賠要求必須符合如下基本條件。客觀性客觀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事件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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