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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說到釣魚執法,相信大家肯定都很熟悉,甚至很多人在生活中都遇到過,而大多數情況下,很多人在遭遇釣魚執法後,往往都自認倒黴,那麼釣魚執法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1

一、怎麼理解釣魚執法的概念?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國

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二、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無疑釣魚執法是一種違法行為,犯罪者是各位有職權的司法執法者,或某國家機關的高職人員。釣魚執法的概念在我國的發展史較短,故而不少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能很明確的判斷什麼是釣魚執法,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法制建設依舊存在著空缺。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2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綜上所述,“釣魚執法”是為了遏制一些重大違法行為而採取的極端過激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是儘可能少採取這種方法,因為大多數的執法者會因此迷失自己,將自己的違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違法律的本質初衷的。

採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後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體“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路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體,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第2張

釣魚執法的社會反響:

“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3

一、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第3張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

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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