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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大家在處理夫妻財產的時候,一般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財產分割,當然,如果能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這是最好的。下面瞭解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及相關資料。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1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著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民法典》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法律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麼,即何為無過錯?這裡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為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為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為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為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並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或過錯程度大小如何,對於確定其民事責任並無實際意義。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

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就成為確定其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條件,須為一方實施了出於故意而為的過錯行為,另一方未有過錯行為,或雖有過錯行為。

但其行為只要是出於過失而不是出於故意即可。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民法典》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照顧的程度上。

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4、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

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

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

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的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民法典》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2

一、財產法定分配的原則是怎樣?

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共同共有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共同共有關係終止而導致的必然結果。

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共同原則,是協商原則。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合夥財產、共同繼承財產,在分割時,都應當貫徹協商原則。只要協商一致,不違背法律的強行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應當承認其有效。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即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後,每人分得一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但處理的差別不得過大。

2、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一般可根據均等原則,並考慮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均等分割是一般原則,但必須考慮共有人的貢獻大小,以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其中貢獻大小是確定分割的主要參考因素。因而,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經常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況。

3、分割合夥共同共有財產,原則是按出資比例分割。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在共同共有財產中實際上形成一種潛在的份額,該潛在的份額決定各合夥人盈餘和虧損的承擔。分割合夥財產時,亦依此比例進行。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第2張

4、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產,應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具體方法,可以採取三種方式:

一是實物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往往是集合物,因此可以按照各種不同的財產價值作計算標準,分配給不同的共有人。對此,要考慮各共有人的職業、生活的特別需要,將需要的物品分給該人。可分的共有物,可以實物分割分配。

二是變價分割。對不能實物分割的共同共有物,可以變賣共有物,各共有人分割價金。

三是作價補償。對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可以分配給一個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財產法定分配中財產繼承的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

通常在繼承的時候,要先看看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若有那麼就不會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遺產。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法定繼承本身就是遺囑繼承的補充和限制。不同的繼承方式下,對應的基本原則也是不一樣的。尤其在法定繼承中要注意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沒有或者喪失、放棄繼承權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總之,對於共有財產的分配,首先確定共有財產的範圍,然後分配的前提是不違法且不損害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分配的方法,一般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或者按照份額比例分配,但是按照份額比例分配,對於一些不明確的財產分配,時常會發生因為所佔份額不清楚的糾紛,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份額比例,就會按照均等原則分配財產。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3

一、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

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確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第3張

二、離婚後關於財產分割規定都有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要進行平均分割。如果是婚前的財產,已經立好了證明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歸各自所有了。其實結婚之前,最好就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一下公證,以免出現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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