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辭退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情況下,有些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以下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1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3、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47條向工人支付的經濟補償應按其在該單位工作的年數計算,並應每到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月工資的一半計算。
勞動者的月工資比用人單位的直轄市或者地區的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是用人單位人民政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賠償的最高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這裡所說的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僱傭關係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根據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員工在工作中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發現後,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無需事先通知,更不必支付補償費用。如果情況特別嚴重,也會依法對員工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工被解僱時必須支付賠償金的法定情況。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被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職工進行重組,通過法定程式開除職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決定不續簽勞動者,並且公司維持或者增加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勞動者;
(四)用人單位決定在解散前解僱職工的。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3
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協議範本(含補償)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正式員工,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入職,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月薪__________元,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在職__________年__________個月。
現甲方乙方經友好協商辦理辭退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規定依法給乙方補償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以__________作價_______元補償,差價__________元以現金支付。個人所得稅按法律規定為__________元,由財務部代扣代繳。
現經雙方友好協商,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人力部、甲方財務部、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