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教育

當前位置 /首頁/親子活動/早期教育/列表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現在人們都崇尚無紙化辦公,因此我國使用聊天軟體的人是非常多的,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以下分享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1

一、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1、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但是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具有完整性,並經查證屬實。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資料的一種,作為證據來使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電子證據有哪些

電子證據的範圍很廣,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2

一、網路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1、可以。

2、網路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為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路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徵,網路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二、當網路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須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路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絡,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路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型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 第2張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路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三、網路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路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路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路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1)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2)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3

一、聊天軟體截圖具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聊天記錄能不能做證據 第3張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二、電子資料判定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或真實存在的事實。為了確保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原物核對一致的影印件或複製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為無論書證還是物證,其真實性均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性有關。對書證而言,影印件更易造假,更難辨別真偽,原件上文字書寫印墨、書寫時間等重要資訊在影印件上都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依賴於證物自身特性,因此複製件必須要與原物核對一致。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不僅要提供原件,當事人還可申請鑑定人、勘驗人到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證據“原件”的要求。電子資料的原件是指電子資料最早被記錄的載體。

TAG標籤:證據 聊天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