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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如今城市化程序不斷加快,建設工程的速度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工程索賠的現象導致了很多的訴訟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1

一、索賠的基本條件

(一)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二)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檔案,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三)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為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充套件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建設工程索賠程式是怎樣的

(一)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二)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

(三)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四)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認為索賠理由正當,索賠證據充分真實、全面、有說服力時予以受理。

(五)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複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由發包人批准。

(六)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詳細資料後,重新按(四)、(五)條執行。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後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承包人作出答覆,視為該項索賠已認可。

一則經濟索賠,再則工期索賠,在實際生活中,兩者經常交差出現。想得到索賠款額的,必須由索賠的證據及理由,最為重要的是需要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提出來,否則其勝訴的機率就會大大降低。

三、建築工程索賠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一)建築工程索賠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構成施工專案索賠條件的事件發生;

2、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專案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經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4、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2

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於承包商的過失。

3、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後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3

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專案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構成施工專案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構成索賠的基本條件 第3張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專案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專案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專案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為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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