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之後
仲裁受理,當勞動者在工作中和單位或者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過程是比較漫長的,而且有很多的流程步驟,很多人並不是很熟悉,那麼仲裁受理之後是怎樣的呢?
仲裁受理之後1
一、勞動仲裁成功之後是什麼流程
勞動仲裁成功之後的流程為:
待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裁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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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仲裁受理後多久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開庭的相關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仲裁受理之後3
一、仲裁結果出來後下一步如何做?
勞動仲裁判決書下來之後下一步是去當地法院立案。一般拿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和對方多沒有在起訴起內去法院起訴的話,期滿後去找原裁決這個案件的勞動仲裁員去出具一張仲裁生效證明,然後憑生效證明和裁決書一起寫一張強制執行申請書,去當地法院立案庭,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的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需注意的是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後1年內提出申請。
未按生效判決履行向對方支付貨款的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同時,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二、仲裁流程怎麼走的?
(一) 申請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二) 審查立案
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 仲裁程式
受理仲裁申請後,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四) 開庭審理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
(五) 仲裁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六) 仲裁裁決
對調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職工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和其他民事法律執行手段,要經過一定的流程,而不是口頭上的隨意約定,仲裁結果對雙方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當事人要跟根據仲裁庭的裁決結果在時間限定範圍內執行,拒不執行的可能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