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幾年不受法律保護
合同幾年不受法律保護,合同在當今社會是應用得十分廣泛的,合同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就中止,而如果是違約過錯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下分析合同幾年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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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規定簽訂合同多少年無效?
法律中規定簽訂合同多少年無效,法律中沒有作出規定。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合同的有效期超過了三年,則不可以進行起訴。
《民法典》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合同違約金需要賠付多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3)“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隻能適用於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於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援。
三、如何認定合同關係和違約行為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進行合同的話,一般合同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之下,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嚴格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在合同的期限這個方面是永久有效的,只不過說有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發生糾紛應當及時的向人民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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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怎麼辦?可以起訴嗎
如果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構成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進行違約賠償,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合同違約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1、違約金與定金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與定金不能並用,二者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當事人應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一個,但前提就是合同裡對定金及違約金有明確的約定。合同的約定是當事人主張這兩項賠償的前提。需注意的是違約金的約定不能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這存在三種情況:
(1)違約金小於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
(2)違約金大於損失(過分高於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3)違約金大於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
由此可以看出兩者也是可以選擇適用的,但是主張損害賠償時當事人的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3、違約金、賠償金與定金並存
三者同時出現時,首先要比較違約金與損失的大小,以確定違約金的適用數額,違約金確定後,比較定金數額,從中選出一個有利於非違約方的賠償方式。
三、合同違約的起訴流程
1、首先根據合同約定確定管轄法院,一般都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書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視窗立案。
3、案件被受理後,根據法院給的繳費通知書,按照法院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取訴訟費發票。
4、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
5、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6、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
7、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8、判決生效後,對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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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被別人起訴怎樣處理?
合同糾紛被起訴的,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或者自己寫答辯狀進行應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