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保護婚前個人財產
該如何保護婚前個人財產,在我們國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如何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以下分享該如何保護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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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個人存款怎麼證明
1、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這種方法是最直接的,同時也是最有效的,也就是說將自己之前個人存款進行公證,如果還有房屋的話,最好也進行公證。
2、要保留相應證據,如果在結婚之前購買房子都會有發票,這個發票一定要儲存好,因為發票上面有交納的金額,還有時間。另外結婚之前如果購買了比較重要物品,那麼最好寫上書面證明,能夠有效保障婚前財產。
3、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要進行界定,比如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存入到銀行的錢就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結婚之後將這筆錢取出來使用,那就難以證明這是你之前的個人財產。
所以大家諮詢的婚前個人存款怎麼證明方法有很多,兩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前,也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可以進行公證,讓協議書有效。
二、婚前大額存款怎麼辦
1、可以投資理財
當然一定要選擇靠譜的理財公司,比如放到銀行裡就比較可靠,通過理財還能有不少的收益,當然理財得到的錢可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大家結婚之後都希望自己能跟對方攜手相伴到老,如果信任對方,那麼就不用擔心。
2、可以給自己父母
在結婚之前如果存款比較多的情況下,又害怕結婚之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不是很信任的情況下,那麼這時給父母是最可靠的,可以讓父母幫忙保管也可以直接送給他們,讓他們自由支配和使用。
3、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只要跟對方去做婚前財產公證,並且雙方在協議書上面簽字之後,那就說明這筆錢屬於個人財產,就算後期離婚也不可以拿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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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雖然很多新人對婚前財產公正持排斥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新人在婚姻登記中心暴力婚前財產公正手續。
二、除此之,也有一些新人選擇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個人財產的歸屬,並大力推行夫妻財產“AA”制;還有一些父母擔心兒女婚變後產生財產糾紛,乾脆讓孩子把一些大額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或雙方名下等。
據瞭解,這些採取個人財產保護舉措的人中,再婚者較多,因為他們經歷過一次婚變,對婚姻中的財產歸屬問題會格外在意。而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則相對要少,畢竟年輕人對愛情和婚姻都充滿著美好憧憬,不願讓金錢來“玷汙”純潔的愛情和婚姻。
附、什麼叫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預設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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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三、婚前財產約定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